如果,今天有一家公司跟你說,你幫我打壓勞工,兩個小時,我給你 50 萬。你做不做?如果,去喬幾件案子,每個案子收入好幾百萬,可能這輩子就吃穿不愁,做不做?每個月耗費一整天的時間,奔走全台,無償的幫助別人,而不去賺那幾十萬,做不做?
就有人會放棄賺大錢的機會,而去幫助不認識的人。這樣的傻瓜我相信是不多的。但是,今天竟然讓我遇到一個,就是今天講座的講師:周海威。
常見的勞工權益問題:
- 提前離職之高額違約金:這是違法的。如提前離職要賠 10 個月薪水?幾乎都是違法的。
- 任意調動單位、院區/分公司:這也是違法的。因為業務需要,任意把你從總院調去其他院區/分公司,或轉換科別單位,都是違法的
- 競業問題限制問題:也是違法。合約上載明,離職後不可於五公里內展店?也是無效的約定。
- 所有的醫療人員+少部分醫師,適用勞基法
- 全台幾乎所有的醫院,其「責任制」,都是違法的。
高額違約金問題
今天勞動合約載明,如果提前離職,要賠錢,而且也沒有簽約獎金。例如:某醫院要求提前三個月離職要賠三個月薪水,提前兩個月就賠兩個月薪水。這是很常見的條件。
但是這在法律上「完全不成立」,但是這嚇死了多少人?法律上有個很重要的「比例原則」,所以合約上要有違約金條款之前提,就是要先有「簽約獎金」,而且比例不可超過 1:1。舉例來說:如果簽約獎金是三個月薪水,那麼離職的違約金就不可以超過三個月的薪水。不是合約愛寫多少就算數的。
沒簽約獎金,就不用想離職賠償金的問題。
調動單位/科別問題
其實勞基法對於調動都是有規範的。通常調動距離超過 30 公里,員工是可以拒絕的。在兩個職務差異性很大之間的單位調動,員工也可以拒絕。例如:把護理師從病房調到急診,是需要員工「先同意」的。有的公司會在員工育嬰留停回來後,把員工調離原單位。如果兩者的薪水、工作性質差異很大,這其實也是違法的。
這是「憲法」保障人民的工作權
競業限制條款
競業限制條款,也是各大公司/院所濫用的條款。競業條款可以存在,但前提是資方必須對離職員工提出「補償」。而且補償之金額必須超過該員工薪水之 50 %。例如:一個員工離職前月薪是五萬元。如果要求他在未來兩年都不得在方圓五公里內工作,那麼因為你限制了他工作的自由,資方必須每個月補償該員工至少 25000元。即便該員工不工作,這筆錢還是要給,這個競業條款才會成立。
責任制之濫用
責任制不是合約上寫個「你的職務適用責任制」,就算數的。主管機關有規範適用責任制的行業別,不在該行業別內,是不可以用責任制的。前幾年護理師被排除責任制。所以全台灣的護理師,「都不適用」責任制。除此之外,責任制必須勞資雙方都同意後,「送交主管機關審核」,要主管機關「准許」,才真的可以用責任制。
想想看,真的有幾間醫院/公司會這麼幹嘛?
了解這些,就無敵了嗎?
當然不是。上述的例子其實就可以知道,勞基法對於員工的保護是蠻詳盡的。但知道勞動法令的規範,只是個開始。台灣的員工基本上對於自己的權利是很沒有概念的,也包括我。勞工之間,或者是社會上的所有人都形成一定的共識後,才有機會去改變這個環境。
知道公司違法,也不代表員工就有本錢可以跟公司槓上。畢竟會不會跟公司反抗後,整個就黑掉,影響後續的就業,這是大家擔心的。這也是在有所反應前,一定要好好思考的。
務實的作法,是收集所有的真相。希望大家工作期間都很愉快,但是哪天到了不可忍耐的地步時,要有證據來保護自己,求償才有憑有據。法庭講究的是「證據」。
任何人都可能會當上資方
每個老闆,基本上都當過員工。但是員工並不一定當過老闆。企業的經營,有其困難與風險。勞基法之所以會保障員工是因為勞方相較於資方,通常都處於弱勢,所以當然要保護勞方。但是勞資雙方,絕不應該站在對立的兩面,而是坐下來定期協調,共創良好的工作環境,也才有機會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利潤。
現在勞資雙方的互信度其實是很低的。好的公司不好找,其實好的員工也不好找,這是現實。唯一的希望就是勞資雙方有個共通的平台可以好好協調(雖然這個未來還很遠)。
如果您有一天有機會當上老闆,切記「善待員工」,這是海威哥對於資方的叮嚀。
做個好人,善待他人
延伸閱讀:如果您有關於勞動法令與實務相關的問題,請參考周海威部落格:冰與火的世界。善用搜尋,幾乎 99% 的可能情況,威哥都寫過了……。
以後當老闆的機會會很低,因為成本會非常高。目前社會期待的有點像是共產主義,共產主義就是以人人均貧均富,大家齊一;而資本主義本就會貧富差距會漸漸拉大,而拉大的結果也漸漸出現社會極端的對立。